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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背靠背”条款约定无效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

  一、案情介绍

  装饰公司(大型企业)承包了某房地产公司(即开发商)的装修装饰工程,而后装饰公司与某洁具公司(中小企业)签订工程类物资采购合同,由装饰公司向洁具公司购买工程类物资。

       装饰公司与洁具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装饰公司的款项来源于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装饰公司每月25日与洁具公司结算,结算后的次月,装饰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每笔款项后的5天内,向洁具公司支付100%的上月洁具结算款。

      洁具公司正常向装饰公司供货后,装饰公司一直以房地产公司未向其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向洁具公司支付货款。洁具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装饰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装饰公司辩称:

       由于近年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开发商资金紧张,其未按照装饰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向装饰公司付款。而采购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向洁具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开发商向装饰公司付款。由于开发商未向装饰公司付款,装饰公司向洁具公司付款的条件未成就,装饰公司暂不必向洁具公司付款,洁具公司应当向开发商主张洁具款,应当驳回洁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所有款项均由房地产公司向装饰公司支付,双方结算后的次月,装饰公司应于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每笔款项后的5天内向洁具公司支付100%的上月洁具结算款。但案涉合同与装饰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仍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本案为装饰公司与洁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故由其承担付款责任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此外,实际履行中,涉案工程完工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装饰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积极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了工程款。鉴于装饰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怠于向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如果让洁具公司一直等待至房地产公司向装饰公司支付款项后才能收回案涉货款,放任等待时间的延长,无疑将对洁具公司的权利造成极大损害,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也必然对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冲击。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析

  在建筑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供应商”交易链条中,承包人常要求在与分包人或供应商的合同中加入“背靠背”条款,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移给供应链中的下游供应商和施工方,而这些供应商和施工方多为中小企业,往往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同时也难以掌握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合同履行的实时信息。这种不平等的信息和谈判地位,对于诚信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而言,显得并不公平。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发布,不仅统一了裁判标准,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畅通的司法救济途径,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深远意义。

       当然,各类市场主体也应注意到,并非所有的“背靠背”条款均属无效条款,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主体方面.合同相对方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其他主体之间签订的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其效力仍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2.合同类型方面。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3.合同约定内容方面。“背靠背”条款表现为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当然,大型企业要求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支付款项的内容也应包含在内。4.合同签订时间方面。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的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才能直接适用《批复》的规定。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小企业在签约时负有告知义务,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厦门市科协科技工作者法律咨询服务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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