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股东行使知情权案例及解析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
一、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0年1月与其他股东在外省共同成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李某持有甲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0%。由于公司在外省,李某又是小股东,其较少参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2017年,李某要求甲公司向其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以便其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但公司未向李某提供。于是,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提供其自2010年1月1日成立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查阅、复印,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完整会计账簿(含各年度的总账、各种明细、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辅助性账簿、相关原始会计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李某查阅。
一审法院查明:甲公司曾于2011年3月12日及2014年8月20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这两次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参会,包括李某。其中,2014年的股东会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拆迁土地及剩余房子如何处置,账务如何处理,如何进行调账。2011年1月至2016年期间,李某对甲公司所涉工程的工程请款单进行审查签名。2011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对甲公司的部分费用报销单审批后签名。2016年12月31日,李某查阅了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在《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出示条约》上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案中,根据甲公司提交的两次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能够证实自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成立后,李某作为股东之一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公司的财务工作。同时,根据相关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能够证实在2016年12月31日李某详细了解和查阅了甲公司的整个经营情况,包括公司销售、项目开发的建安成本、经营期间的财务费用、银行存款及资金用项等内容。综上所述,在李某担任甲公司的股东期间,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知晓,且已查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现李某诉讼请求查阅自2010年1月1日起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李某要求查阅和复印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院予以支持。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李某已于2017年4月8日向甲公司提出了查阅会计帐簿的要求,但甲公司拒收,EMS邮件被退回。李某已向甲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庭审中甲公司明确拒绝李某的请求。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的不正当的目,李某要求查阅甲公司提供其自2010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完整会计账簿,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依法向李某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供其复制、查阅。
二、 法律解析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2016年其已查阅过公司的财务报表。但二审却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李某作为股东有权行使知情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供其查阅或复制,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不得拒绝。虽然李某查阅过公司2016年的财务报表,但李某行使知情权不仅仅及于某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其还有权查阅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所有财务账簿等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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