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法律案例及解析
发布时间:2024-08-30 [浏览次数:]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一:浙江大学陈英旭案
陈英旭,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浙江大学原教授,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第八届、第九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945.4975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0年。具体犯罪事实:
1、违规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外协单位。陈英旭承担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课题分为10个子课题,其本人兼第四、第十子课题负责人。陈英旭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博公司)和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易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均由陈英旭一人出资成立,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由其学生和亲属挂名,所谓公司员工也均是其学生。
2、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套取科研经费。陈英旭将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列为第四子课题参加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利,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浙江大学水专项账户划入高博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波易公司。上述经费除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英旭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778.1898万元。
3、从课题合作高校套取科研经费。陈英旭将波易公司列为第十子课题参加单位。其将该子课题的一部分任务交由浙江某高校副教授金某某负责,陈英旭与其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波易公司支配使用,并从形式上由波易公司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英旭交待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波易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英旭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将金某某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167.3077万元予以套取。
案例二: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案
宋茂强,男,1957年4月1日出生,北京邮电大学原教授,软件学院原执行院长。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0年6个月。
北京邮电大学牵头承担“核高基”重大科技专项课题“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宋茂强团队承担部分科研任务,分得科研经费200万元,其中,劳务费150万元,设备费50万元。宋茂强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出,其中60.4万元以劳务费支付给学生,其余89.6万元由宋茂强在团队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其妻李蕾(在宋茂强团队中负责杂务工作)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以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冒名全部领出,其中8万元由校外人员于某某实际领取,其余81.6万元均以每人13.6万元分别打入李蕾等6人的银行存折,除李蕾外其他5人均未参与课题组工作且对劳务费不知情,且存有这5人68万元劳务费的存折一直放在宋茂强家中。之后,在宋茂强同意下,李蕾陆续将存折中款项取出32.6万元,部分和家中其它钱转存了定期,部分转入李蕾在招商银行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股票。事发后,宋茂强还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
二、法律解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长期以来,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各高校均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均要求所有经费的使用应当真实、合法,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上述两位大学教授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侵占科研经费,结果导致犯罪。作为科研人员的高级知识分子,其本应知法懂法守法,但其当啷入狱的结局令人唏嘘,发人深省。
厦门市科协科技工作者法律咨询服务站(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