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原告:某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某电子学会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在城市商业银行××支行(某电子学会)的账户中汇入了10万元人民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该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其获得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付款回单主要显示: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并注明“某电子学会会费”。原告称被告收取该款系不当得利。对此被告不予认可,称该款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会费,并提供其章程、学会文件、理事会名单、原告公司人员出席学会活动照片等证据,称原告系其会员,参与学会组织相关活动,并支付相应会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不当得利10万元及利息,应当对其所主张的被告获得不当利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付款回单注明“某电子学会会费”,不能证明该款系被告获得的不当利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判决驳回原告某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撰稿:市科协特聘律师龚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