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暂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9-05 [浏览次数:]
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暂行管理条例
为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更好地发挥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公众宣传科普知识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 领导重视,有分管领导、有专门机构、有专兼职讲解员;
二、 年初有科普工作计划、年终有科普工作总结;
三、 有开展科普宣传的场所、有接待参观团体的条件;
四、 建立基地工作管理台帐,接待有记录、活动有资料;
五、 逐步加强基地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基地科普宣传含量;
六、 热心科普宣传事业,对有组织的青少年及团体来基地参观提供优惠服务;
七、 配合全市性科普宣传活动(如科技宣传周)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
八、 有条件的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有特色的大型科普活动;
九、 有条件的基地可建立10米以上科普画廊,并利用画廊开展科普宣传;
十、 市主管部门对科普基地进行年度工作检查,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基地给予表扬并推荐评优;对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市主管部门对厦门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认真进行整改,没有发挥作用的基地,将撤销科普基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