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中央及地方政府迅速针对逐渐爆发的疫情出台相应对策,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科协所属的科技团体、会员及职工均面临处理涉及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提供参考。
一、 2020年春节假期的延长假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 福建省延迟复工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外地返厦职工自行隔离期间待遇如何确定?
疫情重点地区返厦、政府明确要求隔离14天的人员,按正常出勤计;非疫情重点地区返厦、企业提出要求隔离人员,按正常出勤计;非疫情重点地区返厦人员,非企业原因且未经企业批准自行隔离人员,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四、 企业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第一条的规定,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情形的处理。
(一)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出勤照发。
五、 医护人员被确诊患有20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应如何支付工资?
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于2020年1月31日印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的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六、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患者如何支付待遇?
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 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如何处理?
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第八条规定,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八、 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九、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职工不服从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职工协商一致,不得以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职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除外。
十、 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岗复工如何处理?
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应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职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休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供稿:市科协法律咨询服务站、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