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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协法律咨询服务站: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系列解答(二)

发布时间:2020-02-17 [浏览次数:]

  

         一、 疫情防控期间,厦门企业复工需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 思明区、湖里区、同安区、集美区、翔安区企业复工条件

  (1)已经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企业防控工作组织机构;

  (2)已经制订企业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3)企业员工名单、节后返厦员工名单及员工返厦前后的信息登记台账完整;

  (4)设有相对独立的隔离场所;

  (5)储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和员工防护用品。

          2. 海沧区企业复工条件:

  (1)建立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2)建立企业员工、入厦员工健康档案台账;

  (3)门岗均应设立体温检测点;

  (4)厂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发热临时留观室;

  (5)企业食堂应实行分散就餐;

  (6)组织员工学习新冠防控知识;

  (7)对厂区重点区域场所进行消毒;

  (8)企业应配备基本防护物品(体温枪、口罩、温度计等)。

          3. 自贸区企业复工条件:

  (1)已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企业防控工作组织机构;

  (2)已制订厦门自贸片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企业工作方案;

  (3)企业员工名单、节后返厦员工名单及返厦前后的健康信息登记台账完整;

  (4)设有相对独立的隔离场所;

  (5)储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和员工防护用品。

         二、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

  企业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存在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依据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对湖北等重点疫区员工返厦,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1. 思明区:

  (1)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通知目前仍在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员工一律暂时不得返厦返岗,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所在社区;

  (2)对2020年1月23日后,曾在湖北等重点疫区居住、旅游、中转,2月5人前已在厦的员工,一律实行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并按健康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到位,观察期未满的不得返岗;

  (3)自2月5日起,抵厦前14天内曾到过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员工,抵厦后一律至指定场所集中隔离观察14天,费用自理。

          2. 湖里区:

  (1)严格执行目前仍在湖北地区的员工不得返厦返岗的规定;

  (2)督促近2周内从湖北旅行居住(含中途经停就餐或过夜)和接触史的来厦返厦员工暂缓上班,居家观察14天(从离开湖北第二天起计算),观察期未满的不得返岗,通知其观察期间注意休息,不要到公共场所活动或参加各种聚会聚餐,督促员工主动联系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填写报送《湖北(武汉)入厦人员信息登记表》。

          3. 海沧区:

  (1)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通知目前仍在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员工一律暂时不得返厦返岗;

  (2)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旅居史的人员,体温测量正常的,一律到指定隔离场所实行集中居住并医学观察14天(自入厦之日算起,下同),费用自理;其中,来自武汉等关闭离城通道城市的人员,在隔离期结束后,由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3)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以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企业员工,以及与湖北及省外重点疫区的入厦人员有接触史的企业员工,一律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一般接触者,一律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和医学随访。同时应按健康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到位,观察期未满的不得返岗;

          4. 同安区:

  (1)严格执行目前仍在湖北地区的员工不得返厦返岗的规定;

  (2)督促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旅居史的人员,实施14天的集中居住并医学观察(自入厦之日算起,下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必须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与患者最后一次接触算起,下同);

  (3)督促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以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厦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必须在原居住地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

          5. 集美区:

  (1)严格执行目前仍在湖北地区的员工不得返厦返岗的规定;

  (2)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入厦人员、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入厦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一律实行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

          6. 翔安区:

  (1)严格执行目前仍在湖北地区的员工不得返厦返岗的规定;

  (2)对疫情发生后和春节期间曾在湖北地区居住、旅游、中转以及从其他疫情高发地区返厦的员工,一律实行14天的居家观察,观察期未满的不得返岗。

          7. 自贸区:

  (1)对现居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尚未返厦的员工,在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前不得提前返厦复工;

  (2)已返厦并在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相关接触史的员工,从抵达居住地起留观14天,经观察无不适症状后可安排上岗。

         五、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六、 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

  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 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的待遇如何计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九、 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十、 单位或个人不服从、不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依法采取措施,有哪些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供稿:市科协法律咨询服务站、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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