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科协党组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协党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4 [浏览次数:]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厦科协党〔2015〕5号
中共厦门市科协党组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协党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党总支、各党支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厦门市科协党务公开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中共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
2015年2月16日
厦门市科协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党务公开审批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一般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提出公开的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公开。
第二条 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由上而下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
第三条 重大决策或工作进行党务公开,实行预公开制度,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初步方案,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5天,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和调整,并及时公开。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工作的承办与落实。
附件:厦门市科协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厦门市科协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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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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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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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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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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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 领导小组 办公室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领导 审批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厦门市科协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公开目录,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按规定及时主动进行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根据党员群众要求,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开的形式
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简报或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社会公开的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网站、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进行公开。主要通过以下三个平台公开:
(一)会议公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旁听会等形式,将党务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二)文件公开。通过党内文件、刊物、简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务。
(三)专栏公开。适宜向党外公开的,设置“设立党务公开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
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畅通党务公开的信息渠道,保持党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性,实行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条 党组织统一领导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信息要反馈及时,准确、有效。
第四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各级党组织工作人员有收集党务公开的信息的责任,并主动向有关部门反馈,不扯皮,不推诿。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的日常工作。并明确负责人,指定承办人。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
(一)及时研究处理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处理结果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反馈。
(二)反馈形式主要有:通过召开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反馈;通过党务公开栏、触摸屏、网站等载体反馈;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反馈。
(三)对署真实姓名反映的意见,向反映人告之处理结果。
(四)建立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台帐,完善各类信息资料。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各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有关职能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有关职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市科协党务公开监督电话:2273505
党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坚持制度化;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六)党务公开工作的资料是否健全。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检查考核要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党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合规、公开不及时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不公开、假公开等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2月16日印发